1、烟台市芝罘区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烟台市芝罘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 年 12 月目 录1.区发展和改革局 1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63.区教育体育局 74.区科技局 95.区民政局 116.区司法局 127.区财政局 14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9.区住房和建设局 3210.区农业经济发展局 3711.区海洋与渔业局 5312.区商务局 5913.区文化新闻出版局 601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6915.区环境保护局 7616.区统计局 77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818.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419.区金融办 9620.区旅游局 10021.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0
2、322.区编委办 10523.区档案局 10624.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11325.芝罘国税局 11926.市地税局芝罘分局 12027.市国土资源局芝罘分局 12128.芝罘烟草专卖局 122 0 烟台市芝罘区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依据1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情况的检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1.节约能源法(1997 年 11 月通过,
3、2007 年 10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 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2.山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1997 年 6 月 通 过 ,2009 年 7 月 第 二 次修 订 )第 十 五 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单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评 估 ,并 按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报 节 能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未 经 节 能 评 估 审 查
4、 或 者 经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工 业 固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有 关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批 准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建设 单 位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工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建 成 后 ,应 当 经 节能 验 收 。未 经 节 能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使 用 。其 他 领 域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执 行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5、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 案意见,作 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 项目,其 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1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依据2对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的检查企业(外商投资)、社会团体、机关事业
6、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1.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文件;2.是否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实 地 核 查 、书式 检 查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它 方 式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1.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国 发 201453 号 )第 一 条 :企 业 投 资建 设 本 目 录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须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项 目 核准 机 关 核 准 。2.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11号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7、 应 当 会 同 行 业 管 理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金 融 监 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等 部 门 ,加 强 对企 业 投 资 项 目 的 稽 察 和 监 管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属 于 实 行 核 准 制 的 范围 但 未 依 法 取 得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而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项 目 ,以 及 未 按照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的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的 项 目 ,一 经 发 现 ,相 应 的 项 目核 准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纳 入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依 法 责 令 其 停
8、止 建 设 或 者 限 期 整 改 ,并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3.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12 号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行 业 管 理 、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金 融 监 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等 部 门 ,对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执 行 项 目 情 况 和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情 况 进行 稽 察 和 监 督 检 查 。 2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
9、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依据3对权限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检查企业区发展和改革局1.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实 地 核 查 、书式 检 查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其它 方 式定期抽查无: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第五部分:(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 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
10、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 业和人员的责任。2.山 东 省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6 号 )第 八 条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登 记 备案 项 目 的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审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投 资 政 策 的 规定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省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土 地 和 资 源 利 用 的 规 定 ;是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违 反
11、本 办 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发 展 计 划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应 办 理 而 未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擅 自 开 工建 设 的 ;项 目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而 未 重 新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的 ;提 供 虚假 资 料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登 记 备 案 证 明 的 。3.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 号)第二十条:提供虚假 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由负责管辖的登 记备案机关依据办法进行处罚,
12、取消其登记备案证明,并处 23 万元罚款。第二十一条: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负责管辖的登记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的,登记备案机关依据办法进行处罚。其中, 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处 12 万元罚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3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依据4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的检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区发展和改革局1.是否按照要求办理招标方案核准;2.擅自招标、不招标,以及对核准的
13、招标内容做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书式检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2 月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 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 围、招 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2.山东省实施办法(2005 年 5 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 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5对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批准情况的检查政府机关区发展和改革局1.建设项
14、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2.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3.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实地核查、书式检查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烟芝政办发201640 号)第三部分:对区重点 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4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依据6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检查1.大 中 型商 业 流 通企 业 、车站 、码 头 、景 区 、公园 、交 通客 运 ;2.大 中 型 宾馆 、餐 饮业 、停 车
15、 、洗 车 行 业 ;3.大 中 专院 校 、初高 中 、小学 、职 业教 育 学 校 ;4.行 政 事业 性 收 费单 位 ;5.具 有 垄 断属 性 的 社会 公 共 服务 企 业 以及 汽 车 安全 检 查 、尾 气 检 测企 业 ;6.房 地 产 及其 中 介 机构 。区发展和改革局1.不明码标价的;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达到各行业的 10%;频次:重大节假日及重要
16、时段,对流通市场的抽查每年不少于 3 次。1.价格法(1997 年 12 月通过)第十三条、三十三条。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 年 10 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8 号)第五条。 5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依据7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2.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执行情况;3.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情况;4.节能服务
17、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情况;5.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以及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工作的开展情况;6.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7. 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8.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是否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以及任何单位是否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对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采取 书面监察、 现场监察等方式进行对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主要根据国家、省、市节能监察工作部署和计划安
18、排进行。对同一家单位进行抽查,每年最多一次。1.节约能源法(1997 年 11 月通过)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 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 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 年 6 月通过,2009 年 7 月修订)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 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 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19、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 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 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 6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依据8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管理与监督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区教育体育局1.监督、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2.监督、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3.监督、评估民办
20、学校的行政管理;4.监督、评估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地核查、书式检查随时不定项抽查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促进提高 办学质量。9 幼儿园监督管理幼儿园 区教育体育局1.对芝罘区幼儿园违反办园规定处罚;2.对全区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及年检;3.对各类幼儿园登记注册结果备案。实地核查、书式检查随时不定项抽查1、山东省学前教育 规定(2014 年 1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2 号)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21、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一 )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 经费的; (三) 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2、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 记注册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教基发201516 号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22、。学前教育机构年初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登 记机关对 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 应标准的, 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 办园资格,收回 登记注册合格证等有关证件,并 进行公告。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 9 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 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 师资, 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 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