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抚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棚户区改造的房屋、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房屋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第六条 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其中,多层建筑(6层以下含6层)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7层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