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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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2、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第三章 评价程序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 2 -门按照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装配式建筑由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组成。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用BIM技术设计。(三)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

3、要求。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二)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四)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五)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

4、申请报告、土地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必要时)。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BIM模型及计算书、预制率计算书等)。对于承诺实施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或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的,建设单位应另附承诺书并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3 -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照设计阶段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二)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阶段认定条件的要求,将相关材料(质量验收资料、视频材料、设计变更资料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部品部件采购合同、竣工图、预制率计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地核查。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进行项目主体结构、围护、机电管线和内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核查验收,并出具施工阶段认定意见。意见书应明确实际的装配率和评价等级(如有)。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三)评审组专家由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从事装配式建筑

6、设计、施工、生产的其他专家组成,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评审专家从事专业领域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对同意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其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第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评审组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 4 -筑认定意见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

7、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第四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对于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准确报告项目进度、预制构件使用情况以及技术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并记入相关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一)设计阶段评价通过,竣工阶段评价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三)拒绝按照设计阶段评价或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四)逾期未提出

8、竣工验收评价或拒绝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 5 -评价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价专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认定结果应用第十五条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结果,可以在以下方面应用:(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各项审批环节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二)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三)作为信用综合评价、扶优扶强等扶持政策

9、的依据;(四)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闽江杯” 、绿色建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等评审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6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并制定出台认定措施报省住建厅备案后实施。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 6 -20156号)同时废止。2019年 月 日前发出土地招拍挂公告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可以按照闽建201

10、56号文件的规定实施。附件: 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表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7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 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认定;3 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认定单元。(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以竣工评价确认项目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

1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20分;2 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3 装配率不低于50%。(四)鼓励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 级装配式建筑;2 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 8 -3 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 级装配式建筑。二、 装配率计算(一)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10105432QP式中: P装配率;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Q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Q4其他项指标实际得分值

12、; Q5评价项目中缺少的评分项分值总和。装配率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进行数据修约。- 9 -表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评价项 评价要求 评价分值 最低分值35%比例80% 2030*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20%比例35% 且非预制构件部分均采用装配式模板510*主体结构(最高45分)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70%比例85% 2030*20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比例 80% 5围护墙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50%比例80% 25*内隔墙非砌筑 50%比例100% 510*围护墙和内隔墙(最高20分) 内隔墙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50%比例80% 25*10全装修

13、 - 6 -干式工法楼面、地面 比例 70% 6集成厨房 70%比例90% 14*集成卫生间 70%比例90% 14*装修和设备管线(最高25分)管线分离 50%比例70% 25*-设计阶段 3BIM应用施工阶段 3生产阶段 1可追溯系统施工阶段 1其他(最高10分)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 25注:1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 “内插法”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 1位。2内隔墙得分项需在设计阶段认定时提供完整的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方可得分。3装配式模板,是指采用铝模板、钢模、塑料模板等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现场快速组装,可显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统。在设计阶段认定时需明确采用的

14、模板系统,并提供完整的配模图方可得分。4管线分离得分项需在设计阶段认定时提供相应的BIM模型及计算书方可得分。- 10 -(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1 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Q1a=V1a/V100%式中:Q 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1)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 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2)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3)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2 主要为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Q1b =L1b/L100%式中:Q 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的应用比例;L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或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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