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1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 .1第二部分 释 义 .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8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2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32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5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2、资 .47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58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64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0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79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2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同内 容摘要 .83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3、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4、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三、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5、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6、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
7、: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8、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9、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10、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11、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12、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13、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 2,3 ,4,5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
14、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
15、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16、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47、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17、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总数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55、发起资金:指基
18、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56、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