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