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集中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属于商品住宅范畴,应按照本办法交存维修资金。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应由建设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参照本办法建立和使用维修资金,以解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一样交存维修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