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第四条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