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投资在甘肃省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