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1 年11 月3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非国有的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综合治理、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电力设施成绩突出或者举报有功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