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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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矿井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一、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保安制度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煤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2、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3、井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由相关责任单位定期维修。如未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5、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6、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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