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橡胶、废塑料、废轻化工原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以下简称回收站点)是指在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交售、回收、分类、储运、中转的固定回收场所,包括站(点)或亭。第四条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回收站点的设置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