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