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禹城市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第四条 保修金管理坚持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
2、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第六条 在全市范 围内建设和竣工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等新建物业,开发企业均应- 2 -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第二章 交存第七条 开发企业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 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6 层及以下)3%、小高层建筑(712 层)4%、高层建筑 5%。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按照德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并适时调整。按照现行建筑安装造价标准,我市物业质量保修金暂按低层和多层建筑(6 层及以下)28.8 元/ 平方米、小高层建筑(712 层)50 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3 层及以上)
3、80 元/平方米的交存标准执行。第八条 开发企业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物业主管部门签订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承诺书。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第九条 开发企业 交存保修金,应向物业主管部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质量保修房屋明细表;(三)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四)物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 -第十条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 时,开 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证明。未提供交存证明,业主有权拒绝接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应提交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承诺书,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
4、应提交保修金交存票据。否则,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初始登记和工程综合验收。第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银行作为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保修金的监管账户设立、交存、使用、退还和结算。保修金存储最长年限为 5 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二条 保修金存储期内,开发企业名称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到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保修金帐户更名手续。第十三条 实行了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从预售款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开发企业。第十
5、四条 市物业 主管部门收取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第三章 使用第十五条 市物业 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 4 -明的原则,制定保修金使用具体工作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第十六条 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应当履行而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第十七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 5 年,有防水
6、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 5 年;(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 5 年;(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六)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 2年。物业区域内公共场地、道路、绿化等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5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不应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一)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及非开发
7、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属开发企业保修范围,应当由业主自行修复或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第十九条 开发企 业对物业的保修可以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实施。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保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保修费用支付方式等。第二十条 物业专有部位发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相关业主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第二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使用申请后,
8、应当确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单位应合理控制维修成本,编制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并与使用申请人签订保修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施工,完成维修后,实施维修的单位填写物业维修- 6 -工程费用清单,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该项目保修金中列支。在保修期限内再次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先行垫资维修,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偿。第二十三条 开发 企业对报修部分的维修责任有异议,且不能
9、协商一致,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认定责任主体。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对复检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保修金使用后,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维修工程结算之日起 30 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函告开发企业。第二十五条 保修金每年使用额不应超过该开发企业所交存保修金总量的 20%,超出部分,开发企业应当在每年结算期前补齐。第四章 退还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了相应的保- 7 -修义务的,可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满后,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退
10、还相应部分保修金的申请。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公示期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无异议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物业保修金退还通知单,在保修期满后 30 天内,将该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分别退还开发企业。第二十七条 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开发企业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八条 物业 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保修金管理 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主、开发企业
11、的监督。第三十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以相关业主方便查阅的方式定期公布相关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开发企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保修金的,由市物- 8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以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使用保修金时,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的;(二)不按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开发企业以已缴纳保修金为由拒绝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 年 月 日。- 9 -抄 送 :市 委 各 部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室 ,市 政 协 办 公 室 ,市 法 院 ,市 检 察 院 ,市 人 武 部 。禹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月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