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六: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般规定1.建期间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2.料场、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地表下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3.井口房和井口附近50m内的临时建筑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否则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4.建处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管路系统可以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5.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6.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后两端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7.下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