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静安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静安区环境保护局2总 目 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故分级1.4 工作原则1.5 情况分析1.6 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3 应急联动机制2.4 组织体系框架3.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测3.2 信息报告3.3 预警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程序4.2 信息共享和处理4.3 通讯4.4 指挥和协调4.5 新闻报道4.6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35.2 事故调查报告与总结6 .保障措施6.1 信息保障6.2 通讯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交通运
2、输保障6.5 医疗卫生保障6.6 治安保障6.7 装备物资保障6.8 经费保障6.9 技术储备与保障7.宣传、培训和演习7.1 公众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习8.附则8.1 名词术语定义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41.总则1.1 编制目的1.1.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在静安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领导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市环保局上海市(区、县)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上海市静安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适应静安中心城区特点和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提高本区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
3、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1.2 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明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指挥网络,形成一个职责明确、指挥有序、快速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明确资源保障需求,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协调一致、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以科研为依托,加强预防管理为基础的应急防范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1.2 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预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章。1.2.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上海市有关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和规章。1.2.3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 、 上海市城市减5灾规划 、 上海市减灾“十五”计划与至 2015 年规划纲要 、 上海市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和 2015 年远景目标 中国 21 世纪议程上海行动计划和上海市静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上海市静安区防灾、抗灾、减灾“十五”计划和 2015 年规划 。1.2.4上海市
5、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 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暂行) 、 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静安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1.2.5 市环保局上海市(区、县)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3 事故分级按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级) 、重大环境事故(级) 、较大环境事故(级)和一般环境事故(级)四级。1.3.1 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
6、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3 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4 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 4 级6以上的核事故;(7)跨国界突发环
7、境事件。1.3.2 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
8、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1.3.3 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
9、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1.3.4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71.4 工作原则1.4.1 重在防范,常备不懈的原则。要建立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实施和落实总体预防作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重点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1.4.2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要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各部门和各要素的
10、整合优势,保障应急处置的资源配置。1.4.3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要充分调动全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增强快速反应的能力,以减少或减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和损失。1.4.4 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系统,确定本区的事故防范重点,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重点指导。1.4.5“软硬”结合,依靠科技的原则。要切实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资源保障体系,在加强和完善应急的指挥和协调体系的同时,要加强有关应急处置的科研工作,加快各项必需的“硬”件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专业化水平。1.4.6 统筹规划,分级落实的
11、原则。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在统一规划的同时,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具体落实,以提高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1.5 情况分析1.5.1 近年来静安区在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8成绩,本区已没有直接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重点污染源,特别是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生产、使用的企业。但是作为中心城区因区域面积小、人口密度高、环境容量有限,仍存在着城区生态环境质量十分脆弱的特征。如医疗机构的放射源、医疗废物,加油站及燃油锅炉使用单位的油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化学钢瓶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径本区等因素,仍然存在着
12、发生丢失、泄漏和爆炸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性。1.5.2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存在着一定的危害和影响。一是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会对生命构成威胁;二是除造成直接经济和财产损失外,事故发生后的长期整治、恢复以及伤亡赔偿等问题,仍需要消耗大量的财力;三是不仅会给污染地区以及附近的居民造成心理影响与心理压力,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而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后果,可能引发纠纷,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影响社会治安;四是环境污染事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的还会导致一定区域的生态失衡,使生态环境难以恢复,造成长期的危害。五是危及城市生命线,可能导致城区赖以生存的
13、生命线水、电、煤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遭受破坏,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城市功能的正常运作。 1.5.3 根据本区突发性环境污染源存在的实际和可能出现的情况,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分为五类:剧毒农药和有毒化学品的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易燃、易爆物的泄漏爆炸污染事故;影响到城市供水安全的溢油事故;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气、废水造成的污染事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潜在类型。1.6 适用范围1.6.1静安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管理、协调本区9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整体行动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1.6.2 根据静安区实际情况,在本预案的总
14、体框架下,组织编制静安区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手册 ,应对在本区范围内可能发生和产生影响的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并作为静安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附件。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静安区环境保护局是静安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的防范体系。根据不同污染物、污染源种类以及敏感区域的相关特性,分区域建立详细的管理数据库。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区环境保护局担负“摸清情况、提出建议、预测趋势、跟踪评价、事后评估”的主要职责。2.1.1 摸清情况。区环保局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区各部门、街道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及
15、信息,应立即核实,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搜集信息、了解情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现场进行采样检测分析,判断事故等级,包括确定污染类型、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和损失程度。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判断,按预案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作出报告。属较大(三级)以上或特殊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区减灾办公室和市环保应急中心报告;属一般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单位的自救工作,并向区政府通报有关情况。2.1.2 提出建议。依据现场摸清的信息情况,启动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及时组织并汇集专家小组的建议和意见,10向区政府及区减灾办公室、向市环保应急中心提出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建议,作好参谋,
16、提供决策依据。2.1.3 预测趋势。采用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提供环境污染事故中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2.1.4 跟踪评价。在整个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持续进行上述的现场采样检测、污染趋势预测、处置效果评估、以及进一步的技术建议。以动态了解处置计划本身的可行性并验证其实施效果。在此过程中不断向领导小组汇报信息,并通过专家及时提出相应修正措施。2.1.5 事后评估。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基本结束以后,建立专家评估组,负责污染事故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包括事故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影响程度和范围,量化环境污染损失,为有效控制污染、恢复环境生态应进行的技术处理对策等内容。为事故的善后处理(
17、包括依法处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完善并丰富相应的应急救援数据库。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1 静安区委、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领导工作。2.2.2 区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2.3 静安区环保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区环保应急中心” ) ,设在区环保局,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常设机构,由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任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组织事故信息的传递;实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负责环境污染应急指挥中心的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