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全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廉政审查的范围和对象。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审查是指区委在提拔任用(交流)区管领导干部时,区委组织部在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研究之前,应将考察对象名单函告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廉政审查。科级干部的提拔任用(交流)参照执行。二、廉政审查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审查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执行政治纪律情况;二是执行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规定情况;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四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五是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和组织调查处理结论;六是涉及案件查办等情况;七是廉政考察测评情况;八是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三、廉政审查的程序。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审查的程序包括五个程序:(一)廉政考察。廉政考察应当由区纪委、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