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河市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常规工作管理,促进其常规管理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保教工作质量与水平,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出如下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收学龄前06岁婴幼儿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以下统称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教育活动中落实多元智能理论,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要以“幼儿为本”,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切实纠正和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后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基本技能。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