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快速、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我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地震灾害的反应速度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预防和减少灾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护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2、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区范围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引发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以及核辐射等其它突发事件时,按照我委下发的相关预案执行。其他地质灾害危及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抢救生命和保护健康为第
3、一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公众伤亡率及致残率,同时尽力减少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常抓不懈。建立完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做到快速应对,依法、高效、规范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地震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要求,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
4、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通过培训演练进一步检验和修正应急预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做到定期检查,加强监督管理。1.4.5 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卫生应急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铁路、交通、民航、通信、气象、环保、军队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共同做
5、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科研工作,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提供科技保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指挥人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大力普及地震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科学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
6、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前往支援的医疗卫生队伍在赶赴灾区的第一时间向灾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服从其统一指挥和安排部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联络员,及时了解灾情、伤情、疫情和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向派出部门或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2.2 日常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急办或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的科室负责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2.3 专家咨询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
7、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等,对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2.4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机构是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的专业技术机构。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地震灾害时,要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及时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2.4.1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小分队)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伤
8、员医疗康复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传染病风险评估、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处理、应急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生活饮用水监测及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相关工作信息报告等工作。2.4.3 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卫生监督和相关工作信息报告等工作。2.4.4 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浆的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3.应急准备3.1 制定预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9、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3.2 建立协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地震、食药监、环保、交通、公安、财政、发改委、经信委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合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毗邻地区间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合作机制,通过信息沟通、学习交流、互相支援等方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共同做好地震后卫生应急工作
10、。3.3 风险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地震灾害所引发的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因地震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及医疗卫生物资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3.4 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平急结合、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 则建立地震灾害卫 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需要,配备相应物资装备
11、(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的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用电、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3.5 培训与演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3.6 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3.7 物资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经信委、食药局等有关部门
12、,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在自然灾害多发地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本单位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地震灾害情况,采取实物和协议储备等方式,储备适量、适宜的卫生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8 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协调合作
13、机制主动协调铁路、公路、民航、公安以及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 色通道” ,保证卫生 应急工作顺利开展。3.9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通讯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四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3.10 基础设施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前确定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临时救援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
14、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临时救援场所的需要。3.11.健康教育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地震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协调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常识以及相关的急救避险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4.应急响应地震灾害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地震发生后,应根据获得的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害状况(含伤员数量)的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自动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组织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参加医疗救援和灾后防病等工作,实现灾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医用物资“三个全覆盖 ”,做到医疗救援与巡回救治、医疗救援与卫生防疫、卫生服务与社会动员“三个
15、同时” ,使受 伤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减少因伤死亡和致残,实现灾后无大疫目标。同时,要将情况尽快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生地震灾害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分级响应,并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地震级别、灾害的危害程度、死亡和伤员数量等因素,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响应。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级、级响应分别由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支援;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非地震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前往灾区救灾。跨地区进行支援必须经过与灾区共同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地震紧急情况下毗邻灾区的地区除外)。跨省区进行支援的要经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同意。4.1 响应条件4.1.1 级响应国务院或者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级响应的地震灾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