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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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提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规划条件核提办事部门 规划管理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 报材 料1、规划设计条件核提申请或国土部门关于核提规划条件来函(原件)1 份;2、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和测绘时间 )和电子文件( CAD 2004 格式) ,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 1:500/1:2000 现势地形图(原件)2 份和电子文件。办 事程 序受理申请- 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根据城市规划,作出决定 -同意的,核发规划设计

2、条件;不同意的,不予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城乡规划、资料齐全的,5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 费依 据办事电话 0530-5899886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备注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注:1、长度大于等于 2 千米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成区内,提交 1/2000 现势现状地形图(含规划路网)1 份、电子图 1 份;其他地区,提交 1/10000 现势现状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2、长度介于 200 米至 2 千米之间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1/500 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

3、划路网)2 份、电子图 1 份。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提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规划条件核提办事部门 市政工程规划科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 报材 料1、规划设计条件申请或来函(原件)1 份,现势地形图(原件)1 份和电子文件(1/500、1/1000) ,工程管线项目需地下管线现状图(原件) 1 份;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 份(弱电通信项目需各单位共建合同,热力、燃气项目需要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4、) 、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应具备的条件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 事程 序部门受理- 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根据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不同意的,不予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承诺时限:符合城乡规划、资料齐全的,5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 费依 据办事电话 0530-5899887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备注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及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注:长度大于等

5、于 2 千米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建成区内,提交 1/2000 现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1 份、电子图 1 份;其他地区,提交 1/10000 现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 。长度介于 200 米至 2 千米之间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1/500 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2 份、电子图 1 份。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办事部门 规划管理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申请条件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2、国有土地使

6、用权出让的项目,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并行办理)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3、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申 报材 料1、申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原件)1 份; 2、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3、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合同;4、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设计方案 3 套(或 2 套)及 3 家(或 2 家)规划设计院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章 (居住区项目,居住区用地规模不超过 3 公顷的、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0 平方米的项目,需 2套方案) ;5、推荐方案图纸:总平面规划图、平面定位图、绿化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工

7、程管线综合规划图、鸟瞰图(日景与夜景)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图(标明位置、规模) 、交通分析图(含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范围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并标明车位数) 、监控设施布置图(应标明监控线路、对外及对内监控点等监控设施) 、各个沿街效果图(日景)及典型单体效果图、住宅户型组合平面图、公共建筑平面图、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 ;6、与报审图纸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含地形图) ,刻光盘 CAD 格式(原件)1 份 ;7、现势现状地形图、用地周边地下管线(原件)各 1 份;8、日照分析审查意见书和相关处理意见(原件及电子文件)1 份(仅限推荐方案).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办 事程 序前期策划,帮助完善方

8、案受理、初审局办公会研究市专家会研究批前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办事时限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单次 7 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批前公示和市政府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事电话 05305899886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备注 涉及修建性详规较大调整的,按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程序重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微调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微调办事部门 建筑工程规划科(审批服务科配合)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申 报材 料1、微调后的施工图纸及电子版;2、微调说明;3、微调后的日

9、照分析报告(附平立剖图和定位图) ;4、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不涉及回迁安置的说明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办 事程 序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服务科受理规划方案审查提交局业务办公会研究核发方案微调意见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单次 7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不收费办事电话 0530 5899882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备注建筑工程单体规划方案微调,主要指:建筑工程单体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改变建筑户数,不涉及回迁安置,日照满足国家规范,单体建筑面积或者基地建筑面积增加不超过 3%,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容积率等情形。建设工程(含临时)验线单位:菏泽市规划

10、局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含临时)验线办事部门 建筑工程规划科 办事依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申请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 报材 料1、 工程验线申请表;2、 授权委托书;3、 测绘单位放线成果;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 规划公示牌小样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办 事程 序建设单位申请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签发批后跟踪管理表 ;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转监督检查科依法查处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3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不收费收 费依 据办事电话 05305899882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备注市政工程(

11、含临时)验线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市政工程(含临时)验线办事部门 市政工程规划科办事依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申请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 报材 料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2、批后公示资料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经办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办 事程 序建设单位申请现场勘察、验线符合要求的,核发批后跟踪管理表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批后跟踪管理表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3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 费依 据办事电话 05305899887 监督电话 0530533

12、0900备注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事部门 市政工程规划科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申请条件1、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3、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土、市政工程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全部拆除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符合美化、绿化、亮化要求。申 报材 料1、市政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 1 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批后跟踪管理表(原件)1 份

13、;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 份;建设项目竣工图(原件)1 份;审批立面效果图(原件)1 份;、审批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原件)1 份;正立面现状照片(原件)1 份;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1 份;2、市政管线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申请表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各 1 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批后跟踪管理表(原件)1 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 份;建设项目竣工图(原件)1 份;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1 份;办 事程 序单位申请审查资料并现场核实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校核会审审定,作出决定符合

14、审批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函告建设单位。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 7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收费依据办事电话 0530- 5899967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备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单体)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事部门 监督检查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申请条件1、分期建设范围内,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3、

15、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符合美化、绿化、亮化要求。申 报材 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申请表 1 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 份3、征地批文及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 1 份;4、批后跟踪管理表(原件)1 份;5、建设项目竣工图、测绘报告(原件)1 份;6、正立面现状照片(原件)1 份;7、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 份。办 事程 序建设单位申请审查资料并现场核实相关科室会审审定,作出决定符合审批内容的,及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函) ,审批服务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 ;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提

16、出整改意见并书面函告建设单位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5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不收费收 费依 据办事电话 05305899883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备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综合)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事部门 监督检查科 (规划管理科、建筑工程规划科、市政工程规划科配合)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申请条件1、建设单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及有关技术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2、与之配套的公共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3、施工机具、临时设施、

17、建筑残土、用地范围内需拆除的旧房全部拆除清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符合美化、绿化、亮化要求。申 报材 料1、 建设工程竣工综合规划核实认可会签表1 份;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 (核原件,提供复印件)1 份;3、征地批文及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核原件,提供复印件)各 1 份;4、 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表 (原件)1 份;5、建设项目竣工图、测绘报告(原件)1 份;6、正立面现状照片(原件)1 份;7、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1 份;办 事程 序单位申请审查资料并现场核实相关科室逐项审核规划技术指标会审审定,作出决定符合审批内容的,及时核发最后一期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

18、收合格证 ,审批服务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 ;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函告建设单位。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7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不收费收 费依 据办事电话 05305899883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备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单位:菏泽市规划局办事事项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办事部门 城建档案馆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0 号)第六条、第八条;申请条件1、工程档案要求内容真实完整;

19、2、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著录并符合菏泽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的有关规定;3、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4、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5、 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必须符合本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成果准确,图物相符,盖有相关图章;6、全部移交手续的相关文件;7、档案预验收证明。申 报材 料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申报表(原件)1 份;2、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 份。办 事程 序建设单位申请初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20、会审审定,作出决定合格的,核发相关证明或证件;不合格的,核发整改通知书。办事时限 规定时限:20 日承诺时限:符合规划要求、资料齐全的,7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一、查询费:1、调阅建国前档案每卷次 4 元。2、调阅建国后档案每卷次 2 元。3、调阅资料每册次 2 元。4、使用微缩胶片每卷次 1 元;二、复印费:1、复印档案除收取档案保护费外,另收工本费,标准为:复印建国后档案,B5 纸每页 0.3 元,A4 纸每页 0.4 元;2、建国前档案原则上不复印,确需复印,按现行标准加倍收取;三、证明费 :出具城市建设档案证明材料,每份 50 元;四、咨询费 每单位次 5 元;五、城建档案保管单位接收委托方自愿委托,利用自身人员技术提供档案整理、声像档案制作等技术服务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收费。收费依据 菏价费发【2004】60 号办事电话 05307155889 监督电话 053053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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