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特殊门诊和一般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院,可申请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