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指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级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不低于800万元;四级不低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二级15万平方米以上,三级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二级3年,三级2年,四级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二级要求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