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桂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与周边房屋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除外)关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共有,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范围内业主服务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具体的范围详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目录。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