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厂宅社区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管理,推动我市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务,是指街(镇)、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本辖区居民和单位兴办公益事业,为居民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服务均按本办法管理。第四条 社区服务应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社区服务工作。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财政、房产、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和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二)组织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三)筹集、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