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2010年5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5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