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知识专项培训国投登封教学三矿职教中心content 第一篇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篇矿井水害防治及应急处置目 录第一篇: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content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82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第283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284条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content第285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第286条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