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废止)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