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房搬迁区第二次售房方案一、售房对象(一)已购买校园范围内房改房(含已购房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东区统建房的购房户,但不包括以下人员:1、已列入搬迁区第一次售房的对象;2、原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离校离岗的(去世除外)。(二)2000 年 2 月 1 日(不含)之前已取得校园范围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且目前仍合法承租的本校教职工,但不包括以下人员:1、原承租人已去世,配偶在世但非我校教职工的;2、原承租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的;3、租住暂借房等临时性租赁房的。以上所称“校园范围 住房” 指的是校本部 围墙范围内的教职工住房,不包括西校门、大南校门、白城校门、东区校门以外的教职工住房。二、售房
2、房源本次售房可提供的房源约 105 套,其中:3 房及以上约50,2 房约 50%。具体房源另行公布。三、售房办法1购房条件:(1)户口在本市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本人” ),退出已购2买的学校房改房、统建解困房或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2)本人及配偶享受的福利性住房面积须合并计算,计入本人已享受的福利性住房面积。除学校的福利性住房以外,本人及配偶享受的其他福利性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已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 2)的,不能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3)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其中租赁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其同册户籍同住人须在 2 人以上且同户时间 1 年以上,属夫妇分居两地(含军、地)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和当
3、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没有购买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福利性住房证明。(4)教职工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者,不能购买。2计分办法本方案的计分截止时间点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1)基本分:各类人员基本分值表参见附 1。(2)工龄分:教职工以工改时计算的工龄起点线为准,每工作一年计分,上大学期间,如未计 入工龄者,学历一年计分。(3)任职分:任职每满一周年加 0.5 分,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分。(4)归侨分:计分人系归侨者加 2 分。(5)教职工可选本人最高职务职称计分。兼任其他职务3的,可以选择一种职务职称计分,但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详见附 2,下同)须与计分资
4、格一致。(6)积分评计原则上按原分房人的资格,我校双职工可以选择一方职称或职务计分。原分房人已去世的,可按其去世前的职称职务标准计分。3选房办法教职工依本人所得分数,按高低分顺序排队选房,高分数者先选,低分数者后选。如积分相同,依次按工龄长者、年龄大者排序选房。原分房人在本方案公布前去世的,按下列办法进行选房:(1)原购房人去世,其配偶在世并系我校教职工的可按配偶职称职务或按原购房人去世前的职称职务参加计分和购房;其配偶在世但非我校教职工且未享受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可按原购房人去世前的职称职务参加计分和购房。原购房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的,继承人系学校教职工或继承人非学校教职工且未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只
5、能购买与原住房面积相近的新建房。(2)原承租人去世,配偶在世并系我校教职工的可按配偶职称职务参加计分和购房。4其它事项4(1)第三榜计分公示结束后,教职工需缴交伍仟元作为选房和退房保证金后方能选房。教职工未选房,学校在选房结束后退还保证金;教职工按规定参加选房,并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期退还原住房的,学校在选房人退还原住房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2)教职工选房后,须与学校签订退房承诺书,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出购买的福利性住房或租赁的学校公有住房,否则视为放弃购买新建房,学校有权拒绝交房或按原价收回新建房,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3)购买新建房后,已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不享
6、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已领取补贴的需退还学校。四、售房房价(一)原购房户的房价1学校按原购房款回购已出售的房改房或统建房。2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照新建房成本价。3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 12835 元。4原购房人及配偶均已去世的,继承人只能购买与原住房面积相近的新建房。在购房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新建房成本价;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 12835 元。(二)租赁户的房价51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4200 元;2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 12835 元。(三)楼层调节价住宅七层以下不加楼层调节价,从第七层
7、开始每层每平方米加楼层调节价 30 元。五、其他规定1教职工所购新建房出租、出售的时间限制和收益分配办法,按照厦门市政府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2新建房的产权办理按照厦门市房屋产权办理有关规定执行。3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另行约定。4本方案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5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附 1:各类人员基本分值表序号 人员类别 基本分1 正、副厅级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 802 校长助理 753 正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人员 704 副处级干部 655 正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本科毕业 8 年人员、大专毕业 10 年人员、工龄 25 年以上的干部 606 副科级、工龄
8、20 年以上的干部、工龄 25 年以上的工人 557 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人员、工龄 20 年以上的工人 508 工龄 15 年以上的工人 459 工龄 15 年以下的工人 407附 2: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表注:1本表职员职级为国家事业职员职级;2未试行职员职级前的副校级领导,参照“副校 级四级职员”标准;3享受厅局级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参照“副 厅级干部”标准;4因我校是教育部职员职级试点单位,对职员职级套改保留级差的人员作如下规定:(1)保留五级职员级差的副处级干部可参照教育事业职员的“ 副处五 级职员” 执行;(2)保留五级职员级差的干部和保留六级职员级差的正科级干部可参照教育事业职员的“正科六级职员”执行。序号 人 员 类 别面积标准(平方米)1 正厅级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三级职员、副校四级职员 1352 副厅级干部、四级职员 1253 校长助理 1204 正处级干部 1155 副高级职称人员、副处五级职员 1106 副处级干部、五级职员、正科六级职员 1057 正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六级职员、七 级职员 958 副科级干部、八级职员 859 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人员、职工、九 级职员、十 级职员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