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21 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品行、文化、体格等方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
2、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院医务室审核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2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
3、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第五条 凡因学籍处理(休学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予以缓交者,应在毕业时缴清欠款。第六条 学院教学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根据不同招生类别,标准学制分别为三年制和二年制。三年制专业学生最高学习年限为五年,二年制专业学生最高学习年限为四年。第二章 考勤和纪律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将对其应参加的各项教育和教学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参加校外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4、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学生的考勤按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按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载入成绩表,毕业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条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实际操作和技能测试等形式。课程的学时学分、考3核的内容和形式、成绩评定标准等按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及有关考核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
5、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第十一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补考,补考不及格,该课程须重修。各课程补考及格的成绩,按“补及”记入学籍档案,重修及格的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的考试安排分为(考试作弊、缓考、旷考者除外):正常考试、补考、重修考试。学生在正常考试中不及格,可在下学期期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但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并参加重修考试。选修课程不及格,不安排补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60 分为及格;实训、实习等纯实践类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
6、等、及格、不及格)记。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需重修。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宜剧烈运动的学生,经审批可转修体育理论、保健等类型的体育课程,并进行相应的成绩考核。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4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训报告)达三分之一者;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训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
7、改正者;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补修补做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简要说明情况,由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第十六条 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包括补考),必须在考前按下列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1.临时有急病者,须持本校医务室负责人签字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办理规定的缓考手续后方可缓考。2.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应严格控制。缓考考试合格后,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缓考不及格或缺考,可申请重修。第
8、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考场规则。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取消补考资格。对由于旷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重修机会。考试作弊者按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第四章 课程免修第十八条 课程免修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学生,自主申请并经学院考核、审核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某课程的学习,5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可其课程成绩及学分。申请者就具备如下条件:1.学生参加课程免修考核,其成绩达到 80 分(含 80 分)或良好(含良好)以上程度者,准其免修并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或大专以上
9、单科结业证书的科目,可以免修免考该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3.学生已取得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等级或更高等级的各类证书者,准其免修对应的课程,课程成绩按证书所标等级成绩记载,或记为合格,并加注“免修”字样。第十九条 课程免修按如下程序办理:1.在学期初第一周内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学期免修课程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属第十八条情况 1 者,凭学生证、身份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课程免修考核;3.各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其申请表、附件、免修考试卷及其课程成绩单一起报教务处备案。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
10、取专业完成学业,但为了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允许学生转学或在本校内转专业。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学、转专业:1.学生确有专长,且无违纪行为,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6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同类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院可以适
11、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1.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3.应予退学的;4.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5.已享有一次转专业(含转学)机会的;6.不同招生类别的专业不能互转;7.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予转学;8.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考虑转学和转专业。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按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均由本人申请后,具体再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
12、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2.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7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办理。第六章 保留学籍、休学和复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校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 自主创业、自费出国留学;4因某种
13、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一般以一学年为一期,在校期间两次为限。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否则取消学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才可复学;2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第七章 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
14、一者,8应给予退学:1学生在校期间,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或超过 28 个学分者,降入下一年级学习,一年后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仍达到或超过 28 个学分者,予以退学;2不论何种原因(应征入伍除外) ,学生不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年限者;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60 节及以上的。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7.本人要求退学,经家长同意的。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接到退
15、学决定书的五个工作日内,若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出具学籍异动文件,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退学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要求的学9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取得规定的专业技能等级或岗位资
16、格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高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向学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政府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三十六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级起实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