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2018医疗责任保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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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金华市 2018 年度医疗责任保险方案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要求, 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工作,体现暂行办法保险共保体的保本微利原则,特制定本保险方案。参保范围:金华市本级(含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站)及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一)投保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二)被保险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三)适用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四)保险责任:

2、1、医疗责任保险。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详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2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详见附加外请医务

3、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详见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详见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五

4、)保险期间:一年(六)责任限额:1、医疗责任赔偿限额: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0 万元 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10 万元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500 万元(视医疗机构类别与需求而定)3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 10%;累 计赔偿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 额的 10%。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赔偿限额:50 万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赔偿限额:50 万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赔偿限额:2-50 万赔偿限额选择参考:年度保费在 5000 元以下,各赔偿限额为上述标准的 40%;年度保费在 5000(含)-5 万元,各赔偿限额为 上述标准

5、的 40%;年度保费在 5 万(含)-10 万元,各赔偿限额为 上述标准的 60%;年度保费在 10 万元(含)以上,各赔偿限额为上述标准。(七)费率:1、主险费率:(1)基准保费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基准保费:670 元/人;床位基准保费:450 元/床位;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费:50 元/人次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收;医护人数 4 人(含)以上或病床数 1 张(含)以上的,不低于 5000 元。(2)医疗机构类别系数表医疗机构类别 系数(非民营) 系数(民营)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1.25 1.50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1.20 1.20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1.

6、10 1.0二级乙等综合医院 1.05 0.95一级医疗机构 0.78 0.85非一级医疗机构、有住院床位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0.60 0.75无床位医疗机构 0.38 0.604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参照降一等级综合医院标准。如:三 级甲等中医院参照三级乙等综合医院标准。(3)责任限额调整系数医疗责任基准赔偿限额表医疗机构类别 医疗责任每人基准赔偿限额 医疗责任累计基准赔偿限额三级甲等医疗机构 20 万元 200 万元三级医疗机构(除甲等外) 20 万元 200 万元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20 万元 100 万元二级医疗机构(除甲等外) 20 万元 100 万元一级甲等医疗机构 20 万元

7、 60 万元一级医疗机构(除甲等外) 20 万元 60 万元非一级医疗机构、有住院床位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20 万元 60 万元无床位医疗机构 20 万元 40 万元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万元) 系数2 0.85 0.8510 0.9020 1.0030 1.1540 1.2550 1.4560 1.5570 1.6080 1.7590 1.80100 1.85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比例 系数1.00 1.001.25 1.051.50 1.101.75 1.152.00 1.202.25 1.252.50 1.302.75 1.353.

8、00 1.404.00 1.505.00 1.605.00 另议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比例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基准责任限额5(4)免赔额调整系数主险不设免赔额,调整系数为 1.05。(5)赔偿处理标准调整系数赔偿处理标准 调整系数按照侵权法赔偿 1.0(6)区域调整系数浙江金华,区域调整系数为 1.05. 区域 调整系数广西、宁夏 0.7-0.9内蒙古、新疆、青海、云南、山西、福建 0.9-1.0其他地区 1.0 以上(7)续保调整系数为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可持续经营,本着有利于建立医疗过失的防范机制与激励机制,根据医疗机构上年度医疗责任险赔付率情况,进行续保调整。6规则如下:上年度赔付

9、率 续保调整系数180% 1.80计算公式:上年度赔付率 = 上年度已决赔款上年度实收保费注:此续保调整系数为基准保费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系数,即最低折扣为标准保费的 0.7。2、附加险费率:1)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医务 人员年度保费总额10%2)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进修医务人员每人基准保费为 670 元,费率调整系数同主险。保险费=进修医 务人员每人保费 进修医务人员人数3)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保额参照主险保额,须与主险绑7定投保。医务人员数量在 4 人以下的诊所根据医务人员数量按照 100元/人收费。本附加险免赔额:按每次事故赔偿金额

10、的 5%或 1000 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本附加险保险费=医疗责任年度总保险费10%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表每人责任限额(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系数2 0.85 0.8510 0.9020 1.0030 1.1540 1.2550 1.4560 1.5570 1.6080 1.7590 1.80100 1.85(八)保费计算81、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费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费=(床位数 床位基准保费+住院病人手术人次住院病人手 术人次基准保费) 医疗机构 类别系数2、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费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费=(医护人员数670 元/人)医疗机构类别系数3、医疗责任年度基准总保费医疗责任年度基准保费=医

11、疗机构年度基准保费+医务人员年度基准保费4、医疗责任年度调整后保费医疗责任年度调整后保费=医疗责任年度基准保费各调整系数5、本年度总保费本年度总保费= 医疗责任年度调整后保费+ 各附加险保费(九)当年保费调整当年度医疗责任保险赔款达到总保费的 82%,各医 疗机构须补交保费。补收原则:不盈不亏,公平合理,共同分担。补收对象:赔款超过当年所交医疗责任保费 82%的医疗机构补收标准:应补收保险费=(赔付率/82%-1)原保险费,按各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赔款超过 82%以上的绝对值 的比例分摊。(十)免赔率/额:1、主险不设免赔额,提高费率 5% 。92、法律费用不设免赔额。3、医疗责任:赔款 1 万元(含)以内的,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处理,我司按赔款的 70%予以赔付;赔款 1 万元以上的,不设免赔额。(十一)追溯期: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连续投保期间,追溯期以连续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 3 年;在连续投保情况下,追溯期自首次投保保单生效日起连续计算;脱保前在保险期间和追溯期内发生并已报案的医疗纠纷,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脱保期间发生及发现的医疗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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