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以下简称普查验收),保证普查成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普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验收主体为各级地名普查办。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验收工作,地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核查工作,县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自查工作。第三条 普查验收坚持全面、规范、准确、客观原则。以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为依据,以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为基准,以分值表得分情况为主要验收指标。 第四条 全国各地各级普查验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组织完成本省份普查自查、核查、验收及上报审核工作。第五条 普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