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蓝色风暴:蓝野酒业公司与联华华商公司等(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区南山园。 法定代表人梁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报建、张弈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蔡兰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开发区文井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妙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鸣、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酒业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5月18日、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