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及安全評估李國欽臺灣中華農藥協會理事前言臺灣自1949年開始引進化學農藥,1959年發佈農藥管理規則,1962年發佈植物保護新農藥委託試驗程式,並成立植物保護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立農藥登記使用前之試驗審查制度。1972年公佈農藥管理法,1973年經發佈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規範農藥上市前應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應提供該農藥之物理化學性質及品管資料、溫血動物毒性測試資料、水生生物及鳥類毒性測試資料、水土中之分佈與降解、作物中之殘留、新陳代謝資料以及藥效與作物藥害資料等。其中關於田間試驗,包括藥效、藥害及殘留量測定等按規定必須於臺灣進行。同年決議農藥殘量分析工作由臺灣植物保護中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前身)辦理,始建立我國之農藥殘留管理制度。二、田間作物農藥殘留量測定及檢驗方法建立田間作物農藥殘留量測定之目的,在探討農藥依建議使用方法施用後在作物上之消退情形。殘留測定結果必須與容許量比較,才能建議安全採收期。因此自1974年起,每件農藥申請案完成後均建立該藥劑在此作物中之殘留檢驗方法、毒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