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非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一)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非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11大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市场不当竞争行为,其并未包括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超标排污等企业间接侵害市场竞争的忽视社会责任行为。在国外,社会已察觉到这些非市场行为其实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希望通过诉讼予以纠正。尽管仍有观点对此存有疑虑,但结合我国国情,应当把“非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列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或者通过适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则”条款予以规制。这不但可以保护竞争对手的正当权益,还能构建竞争者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在自由市场中,提供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往往不只一家。它们为了提高自身的营业额,一般通过价格机制或采用其他经营手段参与竞争,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或采购商成为它们的顾客。非常自然地,它们彼此之间便形成了竞争关系,在互相享有公平竞争权利之同时,也负有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义务。在我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侵犯注册商标、垄断经营、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