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师范大学保险方案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人身保险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因意外、疾病就医,使本人或家长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开办此保险。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2、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期限一年。生效日以保险单生效日为准。三、保险责任(一) 、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
3、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投保之日起九十天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 )
4、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2、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
5、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三)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本公司按约定标准:无免赔额,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
6、任的期限,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3、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四)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 型)利益条款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注: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1、恶性肿
7、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深度昏迷;8、双耳失聪;9、双目失明;10、瘫痪;11、严重脑损伤;12、严重度烧伤;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4、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15、脊髓灰质炎;(五) 、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校园(或者幼儿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条款规定执行。四、保险方案 单位:元保险产品 保险金额 每人每年保险费意外身故疾
8、病身故 20000意外伤残 20000意外伤害医疗 8000重大疾病保险 50000校园意外伤害 10000050五、交费形式按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一次性收取保险费。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理赔结束后,对属于不再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在下一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将不再承保,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剩余年度的保险费。欢迎您参加学生保险,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提供满意服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六、责任免除(一) 、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
9、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含人工流产) 、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10、、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二)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与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利益条款相同。(三)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利益条款因下列情形之
11、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3、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4、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5、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四) 、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A 型)利益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
12、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五) 、 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5、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含人工流产) 、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
14、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七、理赔须知(一) 、在办理各项理赔业务时需统一提交的资料:理赔申请书、保单复印件及人名清单复印件。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应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证件及关系证明) 。如委托办理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证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存折、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 。(二) 、具体理赔项目应提供的资料1、门诊医疗赔付:(意外、疾病医疗)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意外或疾病诊断证
15、明、医疗费用收据、 药费处方、单项检查费 /治疗费超过 200 元需提供治疗清单,口腔治疗费均需提供治疗明细、门诊病例等。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如交通事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住院医疗赔付:(意外及疾病住院) 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出院小结) 、住院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费用明细 、住院病例等。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如交通事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残疾保险金赔付: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
16、他证明和材料。4、身故保险金赔付 :申请人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火化证。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名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如因交通事故身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5、若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需提交单位证明(加盖公章)指定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急诊当日不受指定医院限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具体内容请参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特别提示:根据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95 号)文件的规定,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含)以上。若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应在投保时告知有效身故保额、本次投保身故保额、已在我公司投保其他产品有效身故保额,同时我公司将会在系统中检索出被保险人投保过身故责任保险的保额,当上述项目之和大于10 万元时,则不能超额承保身故责任,可与我公司进行联系,选择其它保障方案。 其它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