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摘 要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自大股东的侵害,而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小股东的保护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上市公司规模较大,股东涉及层面较广,涉及股东人数众多,这些特征使得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所有公司形式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中迫切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个问题。本文通过阐述确立表决权限制制度,实行表决权排除制度,完善累积投票制度,赋予小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对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论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一、 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来说,人们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大股东,把拥有少数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小股东。至于究竟拥有多少表决权构成大小股东,则应视股权的分散程度、股东对出席股东大会的兴趣、做出决定所要求的表决权数量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等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为大股东,持有表决权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