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依法享有的采矿权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并将自己经营的矿上所有财产一并转让给乙;乙与甲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甲100万元,同时将矿的使用权交给乙方;待甲、乙双方办理完毕采矿权转让登记手续后,乙再交付给甲100万元。后甲方未向政府申请办理批准转让手续,导致采矿权未能登记在乙名下,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故双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