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以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