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邵阳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邵阳学院学位委员会向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学位。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邵阳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学位授予。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向邵阳学院申请学位。第五条 学校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必须完成本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修满课程学分,且达到下列要求,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