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共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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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陕西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范围的设定(一)乙级资质可以开展除必须由甲级资质完成以外的所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二)丙级资质可以开展除放射治疗和核医学项目外其他放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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