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现行规定全对照(上)(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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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总则与现行规定全对照(上) 民法总则现行相关规定有无变化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宪法四十九条第三款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变化:增加了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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