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展债权出资的公司法实践(共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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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债权出资的公司法实践与发展葛伟军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后,虽然扩大了出资的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符合该法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现实生活中,却早已出现了将债权作为出资的先例。这种先行于立法的实践,最终反映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在我国,债权出资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即使理论界和实务界积极倡导今后发展的趋向应是明文允许债权可以用作出资,但是如何借鉴国外成熟的理念,如何进一步完善债权出资的具体规则,如何为投资者创造机会的同时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等等,都是我国公司法目前面临并亟待解决的问题。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即债权人)以其对公司或者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投资入股,又称“以债作股”。 1由此可见,债权出资这个词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债权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第二,债权人将其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又称为“债权转股权”或“债转股”。 2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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