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第59章第7条)1986年11月14日(本为1986年第270号法律公告)第59AA章 第1条引称第I部导言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可致癌物质)规例。第59AA章 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受禁止物质”(prohibited substance) 指下列任何化合物(a)-胺及其盐;(b)联苯胺及其盐;(c)4-氨基二苯及其盐;(d)4-硝基二苯及其盐,以及含有以上全部或任何一种或多于一种化合物的任何物质(作为化学作用的副产品而总浓度不超逾百分之一的物质除外);“受管制物质”(controlled substance) 指下列任何化合物(a)-胺及其盐(含有超过百分之一作为化学作用的副产品的-胺的-胺除外);(b)邻联甲苯胺及其盐;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c)联茴香胺及其盐;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d)二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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