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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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3年)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2、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六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二)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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