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九江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和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095号)的精神,为更好地得以此项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一、目的和意义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二、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业、沐浴业)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检查适用于本规定。三、实施原则(一)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实施量化评价评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