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的关系本文选自海南金融2014年第4期,版权归原期刊和作者所有。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互联网金融”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毋庸置疑,今天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经济与社会最上层、最保守的一些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金融创新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美国著名金融学家弗雷德里克米什金()认为金融创新主要有三种类型:适应需求变化的创新、适应供给变化的创新和规避法律、政策监管的创新。而在产生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这三种动机经常相互交织1。我国金融领域现实存在的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金融行业同质化竞争以及对互联网相关金融活动监管的准真空状态,都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金融创新深度融合,最终极大地改变了金融生态环境。在此背景下,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国出现,并对传统金融业态和系统产生了较大冲击。那么,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