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管理讲座,杨焕宁在全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认清形势 提高认识 努力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护工作,2016年11月10日,全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座谈会在湖北武汉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焕宁在会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深化职业健康工作改革创新,健全责任体系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监管执法,不断推动专项治理和基础建设,努力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杨焕宁指出,职业健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幸
2、福安康,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杨焕宁强调,做好职业健康工作,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深刻认识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杨焕宁要求,要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和落实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一、职业病防治相关概念,1、职业卫生职业卫生名词术语(国标GBZ/T224-2010)定义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
3、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2、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广义上的医学定义 当职业病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在医学上通称为职业病即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3、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
4、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4、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职业性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职业病的种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
5、48号 ),矽肺,矽肺(silicosis)是尘肺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类型,由于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SiO2)的粉尘所引起。肺部有广泛的结节性纤维化,严重时影响肺功能,丧失劳动能力。,煤工尘肺,煤工尘肺(coalminerspneumoconiosis)系指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生产环境中粉尘所引起的肺部病变的总称。临床表现是非特异性的。早期常无症状,在合并支气管炎或肺部感染时才会出现相应症状。咳嗽,一般为轻微干咳,但煤工中慢性支气管炎患病率较高,一般矿工中也多见咳嗽。合并肺部感染时,咳嗽加重,伴咳痰,可咳出含煤尘或胆固醇结晶的黏痰,少有咯血。煤工尘肺患者大多有不同程度的胸闷或胸痛感觉,表现为间断
6、隐痛或针刺痛,劳动后或剧咳时更明显。,石墨尘肺,石墨尘肺指的是在石墨矿的开采、碎矿等过程中,石墨粉尘被人吸入肺后造成的一种病。 在石墨矿的开采、碎矿、浮选、烘干、筛粉和包装各工序;以石墨为原料制造各种石墨制品,如坩埚、滑润剂、电极、耐腐蚀管材等;使用石墨作为钢锭涂复剂、铸模涂料等生产过程中均可发生石墨尘肺,可分为两类:SiO2含量在5%以下的石墨粉尘所致的尘肺为为石墨肺;SiO2含量超过5%以上的石墨粉尘所致的尘肺为石墨矽肺。石墨尘肺的发病工龄约20年。,炭黑尘肺,炭黑尘肺是尘肺病的一种,是生产和使用炭黑的工人长期吸入较高浓度的炭黑粉尘所引起的一种职业病。碳黑是工业炭素中的主要族类,碳黑广泛应
7、用于橡胶、塑料、油漆、油墨、染料、唱片及干电池等工业。生产和使用碳黑的工人,如长期吸人碳黑粉尘可发生碳黑尘肺。主要临床表现有咳嗽、咯痰、气短。临床症状不严重,肺功能损害较微,少数严重者,可并发慢性支气管炎、肺源性心脏病。 碳黑是工业炭素中的主要族类,一般多用石油、沥青、天然气、焦炭为原料,经不完全燃烧和加热降解制取。工业用碳黑粒度较小,故易飞扬。一般含游离二氧化硅量极少,在1.5以下。,石棉肺,石棉肺(asbestosis)是长期吸入石棉粉尘引起的慢性、进行性、弥漫性、不可逆肺间质纤维化、胸膜斑形成和胸膜肥厚,严重损害患者的肺功能,并可使肺、胸膜恶性肿瘤的发生率显著增高。 石棉肺早期可无症状及
8、X线改变,仅有活动后气短,患者起病多隐匿,症状出现多在接尘710年以上,但少数也有仅在接尘后1年左右而出现症状者。石棉肺典型症状为缓慢出现、逐渐加重的呼吸困难,早期以劳力性为主,严重程度与接触粉尘时间和浓度有关。,滑石尘肺,滑石尘肺是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滑石粉尘引起的肺间质纤维化性疾病。 起病多隐匿,以气短、咳嗽、咳痰等为主要症状,往往接触多年无症状,而晚期出现用力时气急,伴咳嗽、咳痰,呼吸困难可呈进行性,严重者可使患者活动困难。尤其在弥漫性间质纤维化和X线胸片上有块状阴影者。症状多出现在接触滑石1520年后。仅有肉芽肿时,主要症状为进行性气急和干咳,往往较轻微。 滑石是一种含水硅酸镁。较纯的
9、滑石呈片状或颗粒状,工业用滑石常含有各种硅酸盐,石英、氧化镁、硫化物和硅酸盐常伴存于滑石之中,甚至含有一定量的石棉。滑石用途广泛,橡胶、纺织、陶瓷、造纸、医药、化妆品、油漆、农药、高级绝缘材料等生产中均使用滑石粉作为填料、防粘剂和不良导体。,水泥尘肺,水泥尘肺是长期吸入水泥粉尘而引起肺部弥漫性纤维化的一种疾病,属于硅酸盐尘肺。水泥为人工合成的硅酸盐粉状建筑材料。接触成品水泥粉尘引起的尘肺称为水泥尘肺。水泥的原料是由石灰石、粘土、页岩、三氧化二铝、二氧化硅及滑石粉等混合而成的,接触生料水泥粉尘引起的尘肺,则属于混合性尘肺。 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原料粉碎、混合、成品的包装、运输等作业均产生大量粉尘。水
10、泥尘肺的发病与接触时间、粉尘浓度和分散度以及个人体质有关,一般发病工龄在20年以上,最短为10年,云母尘肺,云母尘肺是云母开采或云母加工过程中长期吸入云母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 易剥离成薄片,柔软透明。云母为钾镁锂铝等的铝硅酸盐。云母尘肺属硅酸盐尘肺。 云母为天然含铝硅酸盐,属层状晶体结构矿物,在自然界分布甚广。云母的成分复杂、种类繁多、云母矿床通常与花岗伟晶岩结合,云母类杂在石英与长石之间含有一定量游离二氧化硅。纯云母主要含的硅为结合型Si02。云母矿井下常见的云母有白云母、黑云母和金云母,其共同特点为易剥离为薄片,柔软透明、耐酸、耐热、绝缘等特性。,陶工尘肺,陶工尘肺是指在陶瓷工业生产过程
11、中由于接触一定数量的粉尘所引起的尘肺病,是一组职业性肺部疾病。潜伏期比较长,病情发展慢,肺功能受损害程度轻,合并肺结核率高。 陶工尘肺包括陶土工人和陶瓷制造工人所患的尘肺。 陶工尘肺可表现为矽肺、滑石肺、水泥尘肺及高岭土尘肺等多种尘肺。制陶原料包括高岭土、粘土、瓷石、瓷土、着色剂、青花料、石灰釉、石灰碱釉等,可分为瓷石矿和瓷土矿两大类。瓷石含有一定比例的二氧化硅。瓷土属粘土矿物,为硅酸盐。陶瓷制作原料的破碎、粉碎、过筛、下料、出料、烘干、拌料、装运、成型、烧炼等工序都要接触粉尘。按接触原料不同,陶瓷行业患尘肺病者分为陶工尘肺、硅酸盐尘肺、混合尘肺、矽肺等,统称为陶工尘肺。,铝尘肺,肺铝土纤维化
12、是指长期吸入超细的金属铝粉所引起的肺部纤维化疾病。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长期吸入铝粉或含氧化铝的粉尘,长时间滞留于体内,沉积在肺组织导致该病发生。 肺铝土纤维化的发病经过较长,一般在1015年以上。症状较少也较轻,除有气短、胸闷、胸痛外,尚可有轻微的咳嗽。咯血罕见。倦怠、无力也比较常见。由于铝尘的机械性刺激和化学作用,常有鼻咽部的慢性损害,表现为鼻黏膜充血、鼻腔干燥、鼻甲肥大、咽部慢性充血、炎症。肺部通常无体征,并发支气管及肺部感染时可闻及干、湿性啰音。,电焊工尘肺,电焊工尘肺是长期大量吸入电焊烟尘所致的尘肺。电焊烟尘的主要化学成分是氧化铁。电焊工尘肺发生的快慢和频率的高低有关,与焊接环境、粉尘
13、浓度、气象条件、通气状况、焊接种类、焊接方法、操作时间以及电流强度等因素有密切关系。 电焊烟尘是由于高温使焊药、焊条芯和被焊接材料溶化蒸发,逸散在空气中氧化冷凝而形成的颗粒极细的气溶胶。电焊尘可因使用的焊条不同有所差异。如使用焊条T422焊接时,电焊尘主要为氧化铁,还有二氧化锰、非结晶型二氧化硅, 氟化物、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等;使用O507焊条时,除上述成分外,还有氧化铬,氧化镍等。因此,电焊工尘肺是一种混合性尘肺。 焊工尘肺的发病工龄一般为1020年。在高浓度烟尘环境中,35年即可发病。,铸工尘肺,铸工尘肺指在铸造作业中铸工长期吸入较高浓度的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如含二氧化硅很低
14、的黏土、石墨、煤粉、石灰石和滑石粉等混合性粉尘。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铸工尘并在肺内滞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的疾病。 铸造行业分铸钢、铸铁及铸有色合金件等。铸钢需用石英砂,其中含游离二氧化硅90%以上;铸铁和铸有色金属选用天然砂,其中含游离二氧化硅70%以上。铸钢型砂中经常加入15%左右石英砂和2%4%耐火泥,铸铁型砂中则常加入3%8%煤粉。制造砂型时,铸钢常用的涂料为石英粉。铸铁和铸有色合金时则常用石墨粉和滑石粉。因此,铸工尘肺是由于吸入含较高游离二氧化硅的高岭土、陶工、石墨、煤粉、石灰石、滑石粉等混合粉尘所引起的一种混合性尘肺。铸工尘肺发病工龄为2030年,可并发肺气肿,
15、肺功能可不同程度损伤。,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接触性皮炎(contact dermatitis)亦称毒物性皮炎(dermatitis venenata),为皮肤或黏膜接触某些外界刺激物质或变应原发生的炎症反应。,光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是指皮肤在接触到外界光照射时出现过敏
16、现象的病症。是由于一定强度的光能直接作用于具有一定浓度光敏物质的皮肤所引起的急性炎症反应。常见的光毒性化合物有:煤焦油、煤焦沥青、蒽、吖啶、蒽醌基染料、补骨脂素类、氯酚噻嗪、氨苯磺胺等。所谓的“沥青中毒”就是典型的光毒性皮炎。发病与季节有关,症状往往在夏季和日晒后加重。,电光性皮炎,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一般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电焊工容易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电光性皮炎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
17、脱皮等症状。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发生。,黑变病,皮肤黑变病是以暴露部位皮肤色素沉着为主的一组皮肤色素代谢性疾病。皮肤黑变病的分素尚无世界统一的标准,一般凡是职业性接触而发病者,称为职业性黑变病,以区别非职业性黑变病。职业性黑变病,多发生在接触焦油和石油产品的工人中,主要表现为伴有苔癣丘疹或水泡的皮肤色素沉着症,称为苔癣样水泡性中毒性黑素皮炎。 以后的研究认为职业性黑变病与橡胶原 料及制品,煤焦沥青与矿物油、颜料、 染料和药物等职业接触有关。由于本病 最常见的致病物是煤焦油及其分馏物, 故也有焦油黑变病之称。,职业性痤疮,职业性痤疮(o
18、ccupational acne)又称痤疮样疹(acne iformmiliaris)、痤疮样皮疹、油性痤疮(acne oil)、或油疹(oil miliari)。如因石油引起又称石油痤疮(acne petroleum),如焦油引起又称焦油痤疮(acnepicealis)。常见于焦馏油、机器油、石油、石蜡等接触者。,职业性皮肤溃疡,职业性皮肤溃疡是指生产劳动中直接接触某些铬、铍、砷等化合物所致形态较特异、典型的呈鸟眼状、病程较慢性的皮肤溃疡,如铬溃疡(铬疮)、铍溃疡等。 皮损好发于四肢远端,特别是指、腕、踝关节处。溃疡一般都发生于皮肤破损的部位,如接触性皮炎、虫咬皮炎、擦伤、割伤、刺伤、抓破、
19、皲裂等;也可能是微小擦伤处,如被衣领或高统胶靴的靴口摩擦损伤,因搔抓引起的皮肤损伤等。在皮肤损伤的基础上,再接触致病物就可发病。溃疡的大小、深浅随致病物的性质、接触量和接触方式的不同而异。皮损初起多为局限性水肿性红斑或丘疹,继之中心呈淡灰色或灰褐色坏死,并于数日内破溃,绕以红晕。典型的溃疡多呈圆形,直径约25m,表面常有少量分泌物。,化学性皮肤灼伤,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职业性白斑,职业性白斑是指长期接触苯基酚、烷基酚类等化学物质而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职业性白斑
20、常于接触致病物12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发生,其特点是无自觉症状,白斑在不知不觉中或在皮炎治愈数周后发生。皮损好发于手、腕部及前臂等直接接触部位,亦可发生于颈部、前胸、后背、腰腹等非暴露部位,少数患者皮损可泛发全身。皮损呈大小不一、不规则形、点状或片状色素脱失斑,境界比较清楚,脱色程度与接触致病物的时间及程度有关。部分白斑中央可见岛屿状色素斑点,少数皮损边缘色素略为增深,其临床表现与非职业性白癜风难以区别。 皮损呈大小不一、不规则形、点状或片状色素脱失斑,境界比较清楚,脱色程度与接触致病物的时间及程度有关。部分白斑中央可见岛屿状色素斑点,少数皮损边缘色素略为增深,其临床表现与非职业性白癜风难以区别
21、。 本病呈慢性过程,发病后如继续接触致病物,可导致皮损扩大、增多。,(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化学性眼部灼伤,化学性眼部灼伤是指工作中眼部直接接触碱性、酸性或其它含有化学物质的气体、液体或固体所致眼组织的腐蚀破坏性损害。化学性眼灼伤多因工业生产使用的原料、化学成品或剩余的废料直接接触眼部而引起化学性结膜角膜炎、眼灼伤。化学性眼灼伤约占眼外伤的10%左右,致眼损伤的化学物质主要为酸碱类化学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氨水、烧碱、甲醛、酚、硫化氢等),多为液体或气体。由于眼球组织脆弱,耐受力差,受伤的程度往往比身体其它部位更为严
22、重。轻者可能仅有刺激症状,如眼红、眼痛、灼热感或异物感、流泪、眼睑痉挛等等,不会留下后患;而重者病程长,后遗症严重,视力难以恢复,甚至可能失明、眼球萎缩,即使再高明的医生也难以治愈。,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眼炎又称为紫外线眼炎,多见于金属焊工。电光性眼炎的主要症状是最初眼睛有强烈的异物感,继而眼刺痛、畏光、流泪、眼睑痉挛等,并伴有面部烧灼感和眼睑红肿。24小时后症状有所减轻或缓解,23天后可以治愈。如果继发感染可造成角膜溃疡,好后也会留有角膜薄翳,从而影响视力。,白内障,职业性白内障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毒物、辐射线以及其他有害的物理因素所引起的以眼晶状体混浊为主的
23、疾病。职业性白内障的诊断要有明确的化学、物理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以眼晶状体混浊为主要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测定及辐射剂量的测量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非职业因素所致眼晶状体改变,方可诊断。,(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噪声聋,噪声聋(noise deafness)是长期接触噪声,引起永久性听力损失的一种职业性耳科疾病。噪声聋的发生是噪声对人体听觉器官长期慢性影响的结果,表现为感音系统的慢性退行性病变。 工人长期接触强噪声,听力明显下降,离开噪声环境短时间内听力不能恢复,如果在该环境下再继续下去,就会加速耳蜗由功能性改变发展
24、到器质性病变,表现为永久性听阙位移。长期在高分贝噪声污染严重的生产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离开噪声后,需要数小时甚至更多的小时才能恢复听力,这就是听觉疲劳。如果听觉疲劳的劳动者再继续接触噪声,内耳感觉器官便会产生退行性病变,出现再难恢复的听觉疲乏。这就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活动时,长期接触高分贝噪声污染而引发的职业病噪声聋。如果非常严重时,噪声聋有可能导致永久性耳聋,劳动者的听力完全消失,终成残疾。,铬鼻病,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鼻部损害称为铬鼻病。 从事开采、冶炼、镀铬、颜料、染料、油漆、鞣皮、橡胶、陶瓷、照相和印刷业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触到铬化合物。六价铬低浓度有致敏
25、作用,高浓度对皮肤有刺激和腐蚀作用。 铬鼻病患者一般有流涕、鼻塞、鼻衄、鼻干燥、鼻灼痛、嗅觉减退等症状,及鼻黏膜充血、肿胀、干燥或萎缩等特征。凡鼻中隔黏膜糜烂、溃疡,鼻中隔软骨部穿孔者,即可疑似为铬鼻病。,牙酸蚀病,牙酸蚀病是较长时间接触各种酸雾或酸酐所引起的牙体硬组织脱钙缺损。其临床表现除前牙牙冠有不同程度缺损外,还有牙齿对冷、 热、酸、甜等刺激敏感,严重者牙冠大部分缺损或仅留下残根。是生产和使用酸的工人的一种较常见口腔职业病。 酸蚀症在以前常发生于盐酸、硝酸等产生的酸雾或酸酐作用于牙齿而造成的牙齿硬组织损害。,爆震聋,爆震聋又称噪声性耳外伤,是指暴露于瞬间发生的短暂而强烈的冲击波或强脉冲噪
26、声所造成的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急性损伤所导致的听力损失或丧失。因冲击波气浪作用于听觉器官,造成急性严重外伤,发生鼓膜破裂,中耳听骨破坏,内耳组织损坏出血。受震后当即感觉双耳失听,剧烈耳鸣,耳痛等症状者即为爆震性耳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
27、一氧化碳中毒,(五)职业性化学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 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 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 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五)职业性化学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 化合物(不包括三 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
28、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五)职业性化学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 的与职业有害因素 接触之间存在直接 因果联系的其他化 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
29、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 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萘胺所
30、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 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6第4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1994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二)法规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31、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年月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习近平主席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三)规章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2012
32、年6月1日)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2012年6月1日)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2012年7月1日)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2012年6月1日)6.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6号,2015年3月24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76号令,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
33、害超标环境中作业。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1、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
34、作。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2、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3、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
35、任的落实。,(二)条款解读,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1、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
36、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7、,2、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
38、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3、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
39、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0、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4、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
41、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5、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
42、害。,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
43、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44、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针对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也有些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本条规定对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
45、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7、必
46、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针对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位作业。本条规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了要求。,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
47、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针对问题: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受到进一步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48、健康监护档案。本条规定对这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1985)2、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1986)3、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1990)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229.1234) 5、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6、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 2.2-2007)8、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