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教师队伍建设,发挥特级教师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一、评选的范围、对象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区县教师培训基地、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含少年之家、青少年科技馆、站)、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可以参加特级教师评选。二、评选周期经市政府同意,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由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评选通知。三、评选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二)根据学科教学特点,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爱学生成长,育人效果显著。(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