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 在南山辖区内(不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金融企业高管人员,以及通过新型融资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