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Q和田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实施意见Q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 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以下简称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第四条 和田地区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