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注:善意取得亦即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 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日耳曼法理中占有的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所起的保护作用,同时又导入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在法律技术上弥补了让与人处分权之不足,在法律政策上则调和了保护所有权与动态的交易安全价值冲突之两难,因而成为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由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诸多方面均与占有的法律问题休戚相关,因此,本文拟从占有的视角来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问题。一、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依通说,动产善意取得以让与人的占有和受让人的善意为两大基本构成要件(注: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1996年版,第124页。 。但我们主张,受让人的占有这一要件也颇为重要。 受让人占有的重要性于“依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能否成立善意取得?”问题中,至为明显。众所周知,观念交付